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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受卧底人员诱惑贩毒的案件如何量刑

一、基本案情

 2001年4月29日,为贩卖毒品牟利,被告人董来友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阿红,要求代其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阿红向公安机关汇报这一情况后,经公安机关研究,决定由公安人员以“卖主”身份与董来友接触。随后,阿红带上公安机关提供的少量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交给董来友验货。董来友看过样品后,决定以每公斤人民币2.35万元的价格购买35公斤,一次性支付“货”款,并约定于同年5月11日进行交易。5月10日晚,董来友带被告人彭阿贵到江南市春风大酒店与阿红会面,告知阿红届时将由彭阿贵代表其携款前来与“卖主”进行毒品交易。5月11日中午12时许,彭阿贵携带人民币81.84万元到江南市春风大酒店702室与“卖主”交易。期间,董来友为交易事项与彭阿贵多次电话联系,并于下午3时许赶到交易地点催促尽快交易。随后,公安机关将董来友、彭阿贵当场抓获。
二、法院判决
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来友、彭阿贵为出售毒品牟利,而积极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为贩卖而积极购买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本应从严惩处,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中,董来友为购买毒品积极联系、决定购买毒品种类、数量,在共同购买毒品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彭阿贵在董来友的指示下参与购买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于2002年3月22日依法判决:
被告人董来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阿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在案扣押的毒资人民币81.8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公安卧底人员介入了被告人的犯罪过程。这种利用卧底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也被称做“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向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的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从而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案件侦查方法。
目前,“诱惑侦查”较多地运用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等案件的侦破。因为这些案件有着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点,一般具有复杂的组织网络,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隐蔽、特殊,公安机关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破获犯罪,即使能够抓获犯罪人,也会因不能查获相关罪证而难以对其定罪处罚。而卧底侦查手段的运用,具有信息灵通,打击准确,获取证据及时等明显优势,能够收到常规手段难以达到的破案效果,现已成为公安机关打击贩毒等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
法律对诱惑侦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犯意引诱的特殊性进行了充分考虑,提出了慎重量刑的意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刑事法律进行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会存在特情人员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时有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进行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等不规范行为,对此在审理时应给予重视,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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