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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送检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具备专业技术手段的专门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诊疗常规,根据患者的病情状况,未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的必要检查,从而导致延误患者诊疗时机并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该治疗行为不符合正确、及时、准确的要求,与诊疗常规相悖,应认定具有过错。同时,如果上述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医疗机构构成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诊疗常规对患者实施相应的治疗行为,患者为此遭受了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毛某、葛某某诉扬州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但未及时送检的情况下,即对患者展开治疗,随后患者出现异常症状,此时,医疗机构才对患者进行检查,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延误了患者的后续治疗,存在过错。此外,医疗机构在没有确诊患者病情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输液治疗,在患者颅内压增大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患者颅内压进一步增大,为引发患者脑疝提供了外在条件。因此,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与其本应当具有的水平不符,故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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