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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胰肾联合移植术的并发症致死,医院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日11:00,患者因发现感染乙肝16年,腹胀伴纳差2年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入院诊断为:乙肝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级、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尿毒症。

  13:30时,患者在全麻下行肝胰肾联合移植术(肝胰腺联合移植+同种异体肾移植术),4月2日凌晨2:15时,手术结束。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

  5月12日14时,患者出院

  5月13日9:00时,患者突然出现腹痛、大汗、面色苍白等休克症状,立即返院诊治。诊断为:肝胰肾联合移植术后、绞窄性肠梗阻、感染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腹腔感染。

  5月14日0:30时,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行小肠部分切除+肠肠端端吻合术。术后转入监护室,患者呈休克状态。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补液、抗休克治疗,化验检查显示,肝肾功能异常。

  5月15日,患者呈现多脏器功能衰竭。

  5月16日9:00,家属办理出院,在回家途中死亡。

鉴定结果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医方对移植术后发生急性绞窄性小肠梗阻的诊疗存在延迟,与病人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应指出的是该急腹症发生在医源性免疫缺陷的背景下,即使医方即使诊疗,仍然存在病情恶化的可能。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原因。

判决结果

  一审中,法院确定医院应对患者家属的所有损失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共计13253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60元、营养费7560元、护理费9487.2元、误工费9299.4元、交通费2400元、丧葬费20185.2元、死亡赔偿金26104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291.4元,共计630364.68元。

判决要旨

  医方对于急性较窄性小肠梗阻的诊治存在延迟与不足,表现在:

  (一)医方具备CT检查设备,病人腹痛发生后多次腹平片检查,说明其具备CT检查的耐受力,却未及时使用。

  (二)医方多名医生虽有普外工作经历,但对免疫抑制治疗背景下发生的机型较窄性小肠梗阻的凶险性与不典型表现理解不深,认识不足。腹内疝或小肠扭转早期及时诊疗甚为重要,在没有肠缺血坏死的前提下,仅需将异位或者扭转的小肠与系腹复位即可。

  (三)腹腔穿刺的时机明显滞后

  (四)在未明确腹痛原因前不应短时连续使用类阿片类镇痛药物。

  (五)医方应知晓肝胰移植术后,由于消化道重建小肠或者肠系膜解剖位置的改变,术后可能发生急性肠梗阻的危险因素和几率增加。

  (六)医方的手术时机明显延迟。

律师点评

  医院在进行手术之前,未对慢性终末期肝病和失代偿肝硬化严重程度量化指标的总结分析,未对慢性肾功能衰竭和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未对病人是否具备肾移植的绝对手术适应证而同时需行胰腺移植的必要性个体化进行具体说明。术前评估各项记录缺乏严谨性、简单粗放存在瑕疵。

  在对急性较窄性小肠梗阻进行诊治时,对于腹腔穿刺手术的滞后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对于急性绞窄性小肠梗阻的认识不足,也造成了发生急性绞窄性小肠梗阻的危险因素和几率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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