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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什么条件下受到行使限制

从保护患者权利的角度而言,医务人员的说明是患者作出合意的前提条件,但从诊疗活动的专业性角度而言,医务人员在遵守医疗规则之前提下,对于其依据医学专业知识所作出的判断与裁量又不能不加以尊重。因此,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与其医疗裁量权有时会处于对立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是此消彼长的相互制约之关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过度的保护,就会导致医务人员的裁量权的缺位。因此,正确设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边界,能够使医务人员打消治病救人的后顾之忧; 从而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患者拒绝或者放弃知情同意权。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拒或者放弃,既可以表现为对知情权的拒绝或者放弃,又可以表现对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如果患者对知情权予以拒绝或者放弃,则无所谓同意权的有效行使,因为患者行使有效同意权的前提是有效保障知情权。所以,如果医务人员在向患者的履行告知义务时,患者处于某些原因予以拒绝或者放弃,则在事后以医务人员侵害其同意权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同样,如果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后因故作出拒绝或者放弃同意继续诊疗的决定,或者故意怠慢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此时,因为是患者本身的原因拒绝知情或同意,医疗人员没有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不应该承担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为了使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或者威胁,医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 可以对正在发生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必要情况下强制行使救护和诊疗措施,而患者必须接受,无权拒绝。这就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形成了强制医疗关系,医疗机构据此对患者展开救护和诊疗工作就属于强制医疗行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强制治疗行为包括:第一,传染病病人接受强制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都赋予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传染疾 病防治行使强制医疗权。第二,严重精神障碍者接受强制治疗。由于 严重精神障碍可能出现危及其自身、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因此,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法定程序后,确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患者, 此时不需征得严重精神障碍者本人的意见。
保护性医疗措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据此, 律师认为法律允许医疗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在尊重患者充分的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和方式的时候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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