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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为该如何认定

【案情】

  2015年12月期间,何某趁吴某不备,秘密窃取吴某手机SIM卡,后使用该SIM卡登录吴某支付宝账户并擅自变更密码。何某登录吴某支付宝账户,通过蚂蚁花呗(以下简称“花呗”)购买手机1部,消费6000余元,又通过花呗在大众点评网消费187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何某冒用吴某蚂蚁花呗行为的认定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为何某冒用吴某花呗时,该支付宝账户信息是真实且为花呗服务商认可的,花呗服务商没有被骗,不具有欺骗性;同时最终受害者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因此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吴某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为支付宝用户通过花呗获得贷款购买商品,属于签订合同;何某未经吴某许可,以吴某名义登录支付宝账户,通过操作花呗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为花呗服务商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公司是适格的小额贷款发放主体,属于金融机构;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冒用他人花呗骗取花呗服务商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

  其一,何某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在主观上何某有故意非法占有花呗服务商财产的意图,在客观上何某冒用吴某花呗进行消费是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花呗服务商陷入误以为是客户真实指令的认识错误,继而放贷给何某,并未直接占有吴某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因此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这说明我国刑事立法已通过法律拟制认可了机器及其操作系统可称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

  其二,何某骗取花呗的信贷额度事实上是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对于金融服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的界定,花呗服务商属于金融机构,具备央行及银监会依法认可的放贷资格,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是发放小额贷款的适格主体,其发放的借贷资金应为法律意义上的“贷款”。对于冒用他人信贷账户,在蚂蚁花呗金融机构支付平台获取贷款的,应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外,花呗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与花呗服务商签订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金并可分期清偿的消费信贷协议,既然如此,只要花呗服务商属于金融机构,就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换言之,贷款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在利用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综上所述,何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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